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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什么是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报告的行为。

Ø 节能评估业务政策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各级发改委特定项目立项、申报、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只有通过节能审查,才能进行后续的报建工作。

节能评估报告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依据。

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

Ø 哪些项目需要做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

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 1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共同上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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